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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勇、管锦华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admin 浏览量:142 发布时间:2023-07-12 返回上级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勇,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6月2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710514520。

被告人管锦华,男,生于1965年7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6月2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朝华,男,生于1972年1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呈祥,男,生于1976年5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10月2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勇、管锦华、黄朝华、张呈祥涉嫌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军、检察官助理岳佳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勇及其辩护人王文,被告人管锦华、黄朝华、张呈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蕲春县赤东镇张岗官畈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以下简称赤东镇易地扶贫一标段)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被告人苏勇得知该招标信息后欲投标该工程项目营利,因苏勇无建筑从业资质,于是联系被告人管锦华要求其帮忙借其他建筑公司的资质在投标过程中进行围标。得到管锦华的大力协助后,苏勇通过管锦华借到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震坤建筑有限公司、黄冈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某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资质。2017年5月4日经过投标资格审查,苏勇、管锦华所借的七家资质公司有五家公司即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冈钲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东某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入围获得最终投标资格。在开标前,苏勇安排管锦华分别向赤东建设集团宋某、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谈某、黄冈钲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某、湖北东某建筑有限公司方某、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吕某等人提供投标报价以制作商务标标书,并分别给予陪标好处费。2017年5月26日,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以13391362.33元的投标报价中标该项目,中标后苏勇按工程总造价的1%向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缴纳项目管理费。2020年9月21日,经麻城正大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赤东镇易地扶贫一标段项目测算获利总金额为803481.74元。

2017年6月30日,蕲春县赤东镇张岗官畈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敬老庄园装饰及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赤东镇易地扶贫二标段)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挂网公开招标,时任原湖北久联建筑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黄朝华得知该招标信息后欲投标该工程项目营利,于是黄朝华借到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凯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震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冈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日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蕲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资质。在开标前,黄朝华与本公司会计陈某1分别向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致力、湖北凯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某、湖北震坤建筑有限公司张某1、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某、黄冈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湖北日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3、蕲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某等人提供投标报价以制作商务标标书,并分别给予陪标好处费。2017年7月25日,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5493708.90元的投标报价中标该项目,中标后由黄朝华承建该项目。2020年9月21日,经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赤东镇易地扶贫二标段项目测算获利总金额为439496.71元。

2018年3月9日,蕲春县赤东镇张岗官畈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敬老庄园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赤东镇易地扶贫三标段)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挂网公开招标,被告人苏勇、张呈祥得知该招标信息后欲投标该工程项目营利,因苏勇、张呈祥无建筑从业资质,于是苏勇、张呈祥联系被告人黄朝华、管锦华要求其帮忙借其他建筑公司的资质在投标过程中进行围标。得到黄朝华、管锦华的大力协助后,苏勇、张呈祥通过黄朝华、管锦华借到湖北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震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楚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冈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资质。在开标前,黄朝华、管锦华分别向湖北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2、湖北震坤建筑有限公司张某1、湖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吕某、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韩某、湖北楚林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2、黄冈钲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某等人提供投标报价以制作商务标标书,并分别给予陪标好处费。2018年3月30日,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湖北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2818354.17元的投标报价中标该项目,中标后由苏勇、张呈祥共同承建该项目。2020年9月21日,经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赤东镇易地扶贫三标段项目测算获利总金额为169101.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呈祥主动到黄梅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苏勇、张呈祥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972582.99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朝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439496.71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勇、管锦华、黄朝华、张呈祥为承揽工程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勇、管锦华、黄朝华、张呈祥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违法所得1412079.70元,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苏勇、管锦华、黄朝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呈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勇、管锦华、黄朝华、张呈祥主动退清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管锦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黄朝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张呈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苏勇、管锦华、黄朝华、张呈祥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蕲春县赤东镇张岗官畈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敬老庄园项目装饰及安装工程、配套工程招标方案、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材料、情况说明、电子回单、营业执照、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郭某、韩某、张某1、张某2等人的证言;3.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麻正大鉴字【2020】006号、007号、008号鉴定报告;4.被告人苏勇、管锦华、黄朝华、张呈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苏勇、管锦华、黄朝华、张呈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苏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苏勇在公安机关就已经认罪认罚,请求考虑苏勇个人背景、坦白自愿认罪,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勇、管锦华、黄朝华、张呈祥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承揽工程中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呈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苏勇、管锦华、黄朝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四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详见执行通知书)。

二、被告人管锦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详见执行通知书)。

三、被告人黄朝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详见执行通知书)。

四、被告人张呈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详见执行通知书)。

五、对未随案移送被告人苏勇、张呈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七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九角九分,被告人黄朝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九千四百九十六元七角一分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王滨

审判员宛燕

审判员罗卫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淑兰

书记员吕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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