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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admin 浏览量:244 发布时间:2023-07-12 返回上级

原告: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北教楼二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9612950F。

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24441。

法定代表人: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电研公司)因与被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地电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张珂睿,强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尹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地电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013000元,迟延付款利息159210元(以15921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9月21日起算至2020年4月21日,后期利息依此方法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两项合计117221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接国网湖北黄冈供电公司配电自动化设计项目,于2015年8月委托原告提供设计等相关技术服务。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补签了编号为YXGC20161179的《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设计范围为黄冈黄州区2015年配电自动化项目初步设计,包含电气一次设备改造锁控部分,环境监测部分、通信部分、配网自动化主站建设的机房扩建工程等(详细约定在工程规模附表中)。设计费概算金额为1513000元(附项目清单)。付款方式为委托方按照进度付款,原则上付款额度不超过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工作进度,按可研、初设、设施一体化要求整体外包,分三个阶段支付服务费,完成可研设计并能过外部审查、可研设计收口和可研报告正式出版后付款30%,承接方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外部图纸会审、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正式出版、有关电子文档归档后付款到60%,余款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网黄冈供电公司配电网项目设计工作管理细则》的规定考核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底,分别按要求向被告提交了可研设计、初步设计、设施一体化的施工设计图等工作成果,被告在此基础上将设计单位换成被告的名字后,将原告的工作成果提交给国网黄冈公司评审确认后实施。原告依约提交了工作成果,并按被告要求于2016年12月开具了121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于2016年12月26日付款30万,于2017年9月21日付款20万,余款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强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提交《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被答辩人证据二(3)邮件资料显示的提交存在几点问题:1、邮件对象错误,收件人是黄冈供电公司运检部钱刚,不是答辩人员工;2、时间错误,邮件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答辩人中标时间是2015年10月23日;3、设计投资金额错误,报告设计项目投资7780.38万元,初步评审意见项目投资4409.09万元,更没有可研设计收口和可研正式报告。二、提交的电气化部分设计不但没有按合同和规范提供初设、施设二部分提交成果,而且提交的部分成果不完整,没有设计说明、图纸、概算书。三、提交的成果深度不够,与现场实际不符;设计及概算错误,有的工程造价误差25%。四、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工代服务,发生变更后,无施工交底、无施工图纸、无工代服务。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原告天地电研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YXGC20161179号《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强源公司之间签订的YXGC20161179号《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以及双方就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建设项目设计服务达成合意,并约定了具体的设计服务范围、价格、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

证据二、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建设项目设计成果、项目现场照片;

证据三、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黄冈市供电公司员工之间的邮件截图及短信截图;

证据四、国网黄冈供电公司-黄冈市配电自动化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证据五、国网湖北经研院关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配电自动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意见;

证据六、黄冈市配电自动化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录音及录音整理稿;

证据七、关于湖北黄冈核心区配电自动化新建工程初设方案的批复;

证据二至证据七均拟证明,原告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并通过了外部审查,案涉黄冈市配电自动化建设项目早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原告已履行完毕了上述合同项下的设计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

证据八、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九、交通银行回单;

证据八至证据九均拟证明2016年12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面值为12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50万元技术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支付剩余服务费。

被告强源公司就原告天地电研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服务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按合同上的约定来;对证据二的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建设项目设计成果、项目现场照片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根据照片《8.27新港施工现场图片》、《班前会》、《施工前准备》、《26现场检查》、《市安保科检查》等一系列的名称以及照片内容,可以判断出这些照片与设计人员以及设计环节是没有关系的,通过与照片中显示的麻城恒丰施工队的资料员王洁联系,经初步核实发现两张光盘中共计956张照片证据,大部分均为该施工单位拍摄的现场施工照片,并非设计单位人员拍摄,而且原告所提交的勘测记录表、施工交底表均为空表,没有内容,不能证明他们开展了勘测和施工交底,我方会提供正式的勘测记录表的格式和内容以证明;对证据三我们认为有的邮件对象错误,发送的收件人并不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员,有的邮件是在中标之前,原告所谓的成果内容不完整,对照合同附件表一,有部分成果并没有,例如环境监控部分、所控部分均为空白,设计成果有的是初设,有的是施设,而且还有大部分没有,并没有提供书面、正式纸质版成果给我公司,没有开展相应的工代服务,设计成果质量较差;对证据四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是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评审会议,而我们的中标时间是2015年10月,所以我方认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是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给我们的评审意见,我方也没有收到原告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该项目我公司中标的总投资为4409万元,与并非原告所提出的投资估算7780万元,所以原告提交的评审意见与我方合同的时间、内容均无关联性;对证据六的评审会议的时间是在我们中标之前,会议没有我公司人员参加,内容是自动化主站建设技术讨论,与强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证据七关于湖北黄冈核心区配电自动化新建工程初设方案的批复的时间也是在我方中标之间,这个文件在电力系统内部找不到来源,没有公章无从查证,并且这个方案的批复内容资金仍然是7780万元,与我方的中标金额不一致。

被告强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拟证明强源公司将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建设项目设计委托天地电研公司完成;

证据二、《中标通知书》,拟证明2015年10月23日,强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取得2015年度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增补项目;

证据三、设计说明4页、设计图纸6份、现场照片4张,拟证明天地电研公司提交的设计深度不够,没有现场勘测,设计成果与现场实际不符;

证据四、机房照片4张,拟证明主站机房地址发生调整,天地电研公司没有做设计变更;

证据五、配电自动化信通施工费审查意见一份,拟证明提交的信通部分设计及概念错误,工程造价偏差25%。

证据六、施工现场踏勘交底记录表三份以及配网工程勘测记录表设计方案一份,拟证明开展了勘测和技术交底的标准流程及样板。

原告天地电研公司就被告强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c款、d款约定,“承接方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外部图纸会审、施工设计围纸和文件正式出版、有关电子文档归档后付款到60%,余款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网黄冈供电公司配电网项目设计工作管理细则》的规定考核支付”,说明承接方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外部图纸会审、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正式出版、有关电子文档归档后被告应付款60%,而不是付款到60%,如果是付款到60%,那么余下未付款应为40%,而不是10%,那么与d款的“余下10%”无法衔接,说明“付款到60%”是笔误,应以其正确的文意即“付款60%"为准,否则被告也不会“提前"支付款项。对证据二《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可研项目由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运检部牵头,于2015年7月份启动,2015年9月底提交省公司报审,2016年年后国网总部要审查,所以原告技术人员于2016年大年初四在武汉集中办公,省公司网改办程建翼处长(原省公司运检部处长)和张俊处长(原省公司运检部配自专责)可证明,在被告中标前,原告已在被告上级单位湖北省供电公司的牵头下进行案涉项目的可研阶段,工作上也是与被告上级单位黄冈供电公司运检部钱刚对接。随后,因各地区配电自动化项目均需进行招投标选聘设计施工单位。后被告在2015年10月23日中标,但被告无法独立完成该项目,故又于2016月11月倒签了《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实际情况与被告在2015年10月23日中标的时间正好吻合。对证据三中设计说明4页、设计图纸6张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照片没有提供原始载体,其次无法核实拍摄的时间及拍摄对象是否为案涉项目工程,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从事配电网设计,尤其是在制作通用图的时候无法穷极现场所有的杆型等。例如国网典设、湖北省典设都是设计典型的几种杆型。而且黄冈的配电自动化设计基本上都是更换开关,只要不存在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一般只是更换开关即可,对于杆头线路排布形式影响不大。原告的设计说明里也说得的是开关整体更换,所以如果引下线无绝缘损坏、断线等问题,就无需更换,主要工作是更换开关即可,工程量里考虑的横担金具、引下线、线鼻子等材料都是以备不时之需,由于现场踏勘无法看到杆上线路、金具等材料的完好程度,所以余量的考虑还是有必要的,以下将禹37、56线及甲56、63线的设计与实际差异情况进行说明:联7201开关和联6301开关在原告设计的成果中采用了单杆的设计,主要从运行安全角度考虑:原电杆一根是非预应力电杆(粗的电杆),另一根是预应力电杆(细的电杆),由于此处为耐张段,预应力电杆按照规程是不能用于转角、耐张处使用,所以从运行安全角度考虑,此处按照单杆设计(使用较粗的非预应力电杆),杆头的线路是双侧垂直还是双侧三角的形式都是满足技术要求。如果设计深度不够,施工方如何按照图纸施工呢,并且目前改造过的线路都在运行。再者,被告之所以通过招投标来选择原告作为案涉项目的服务商、就是因为被告没有单独完成案涉项目二次部分(配电自动化终墙)设计的能力,所以才需要原告来完成,被告称原告的设计深度不够、设计存在缺照是由其来进行完善和改进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对证据四《机房照片4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照片没有提供原始载体,其次无法核实拍摄的时间及拍摄对象是否为案涉项目工程,主站机房的设计被告并没有委托原告、而且原告对此也没有收取设计费,是被告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此外,被告也没有按照“施工方发现问题-—报告业主方-—业主方提出变更需求——设计方考察实际情况并作出设计变更——施工方进行施工”的标准化操作流程向原告提出变更的需求,故原告更无需设计变更。关于现场工代问题,照片为10kv港东线更换港5303柱上断路器工程现状施工照片,在第二张照片中在隔离警示带外站立、身穿浅色衬衣,正在看设计图的人员既是天地电研熊定银,为确保该照片的时间真实性,照片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最早是2016年8月27日。对证据五《配电自动化信通施工费审查意见》,因文件没有提供原件,对其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需要说明的是,《配电自动化信通施工费审查意见》里2015年第二批的项目设计施工费17.93万元,实际发生13.55万元,因设计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异,所以导致实际产生的费用有差异,造成这点的原因是在2016年国网总部要求的技术路线的变化,湖北省公司运检部根据国网总部文件精神制定了新的技术路线,电缆系统的光缆保留,架空系统的光缆改为无线,致使工程量的减少,所以设计施工费减少,这点在《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上报黄冈配电自动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中有体现。对证据六的施工设计现场勘查交底记录,应当是由业主方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部门一起参加现场勘查的现场情况记录,我方没有提交记录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被告方没有按照规定组织现场勘查活动,第二是通过这个项目,中标的设计方是被告,不是我方,所以形成的正式文件上的设计方只能是被告,而不是原告的名义体现在文件上,所以原告的工作人员和设计成果很多都是以被告的名义提交给设计方,这也是被告方的要求。

上述证据经过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具有真实性的证据,并能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实施配电建设与改造增补项目及配电自动化改造工程框架采购项目设计(标段8:黄冈地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物资部、湖北正信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黄冈强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该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742.8万元,折扣比例97%。2016年11月15日,强源公司与天地电研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YXGC20161179号《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强源公司作为委托方,委托承接方天地电研公司对2015年黄冈配电自动化建设项目提供设计等相关技术服务。设计费概算金额为1513000元,在项目未审计之前,项目结算控制在60%以内,最终结算以工程竣工审计金额为基数。技术设计服务范围包括: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三个主要设计服务,项目分为电气部分和通讯部分。交付的设计文件为可编辑电子版和PDF版,具体图形文件提供AUTOCAO版,文本文件提供WORD文档,所有设计文件均应提供PDF版。工作服务内容范围包括:现场勘测、现场交桩、现场工代服务;技术服务费按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一体化要求整体外包,分三个阶段支付服务费,完成了可研设计并通过外部审查、可研设计收口和可研报告正式出版后,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付给合同款的30%;485,000元;第二次,竣工图完成及待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审计金额的50%;第三次,工程正式投运三个月后,结合工程质量评估结果确定尾款的结算额度并进行支付。要求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初步设计电子版并交付院审。并对设计范围和设计深度及质量范围进行了约定。

2015年10月30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对可研设计进行了评审。2016年7月1日,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经济技术研究所出具了《黄冈配电自动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审定本批项目总投资共计4409.09万元,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天地电研公司、强源公司参加了初步设计评审会议。

在合同签订前及合同签订后,天地电研公司按照前述协议的约定,向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强源公司提交了可研设计、初步设计、设施一体化的施工设计图等等工作成果,并在强源公司施工期间提供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协作。

天地电研公司按强源公司的要求,于2016年12月向强源公司开具了121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强源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付款30万,于2017年9月21日付款20万。因天地电研公司多次向强源公司催讨余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强源公司在审理中陈述国网湖北黄冈供电公司对涉案项目至今未组织实用化验收,部分工程未完工,对完工部分已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强源公司与天地电研公司签订的《黄冈2015年配电自动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强源公司为解决涉案项目中的相关技术问题,与天地电研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在案涉项目中对电气和通讯部分按照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提供一体化设计,并要求现场勘测、现场交桩、现场工代服务等。

根据强源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等证据,其已完成了对案涉项目中对电气及通信部分的设计,但提交的设计中并未体现出应按照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的步骤进行设计的方案和资料,同时无充足证据证实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资料已完整提交给强源公司。但从履行合同和签订合同的时间上分析,2015年10月30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对可研设计进行了评审,2016年7月1日,国网黄冈市电力公司对初步设计进行了评审,天地电研公司还参与了国网黄冈市电力公司对初步设计的评审会。而天地电研公司与强源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可研设计、初步设计的评审均是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进行并完成。结合天地电研公司向国网黄冈市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发送的相关设计的邮件及短信记录上分析,案涉项目的可研设计、初步设计均是由天地电研公司在与强源公司签订合同前已完成并通过了评审。首先强源公司认为天地电研公司对电气化部分设计没有按照合同和规范,对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的资料未完整进行提交,同时设计的深度不够,与现场不符,设计及概算错误,存在有的工程造价误差25%。本院认为,根据强源公司提供的证据,天地电研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对可研设计收口和正式报告未进行提交,对施工设计的资料亦未完整提交。对部分线路、机房及概算的费用存在差异,同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现场勘测时未做交桩记录,代工服务上未做服务纪录。故强源公司主张扣减服务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天地电研公司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提供技术服务设计成果、工作质量的情况,本院酌定强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的85%给付。因合同约定,可研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合同款的30%、余下10%合同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案涉工程项目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故按照合同约定,10%合同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需在质量考核后支付,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强源公司应支付天地电研公司技术服务费(1513000元X85%-1513000元X10%)-500000元=634750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黄石电勘公司应给付利息损失的主张成立,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起不再公布同期银行利率标准,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天电科技公司的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634750元为基数,以天地电研公司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63475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634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0元,由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512.50元,由天地电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欧阳武

审判员朱卫

审判员郑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天颖

书记员黎玫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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