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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admin 浏览量:102 发布时间:2023-07-12 返回上级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钢,男,2000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义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义马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伟,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钢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以洪某一部刑变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钢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小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钢及其辩护人王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4月7日裁定恢复审理。期间,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武钢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对其所控制的域名为21-2n.com的服务器挂载“挖矿”软件,在互联网上扫描服务器,入侵多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在入侵的计算机服务器系统中植入其编写的“挖矿”程序,对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资源共计获取虚拟货币“门罗币”136.4903941个。后武钢通过与“HUOBIGL0BALLIMITED”进行交易将部分“门罗币”出售获利人民币18089.55元。2019年1月16日上午,武钢利用“挖矿”程序入侵武汉成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的“湖北公安手机报”服务器进行“挖矿”作业时,因服务器瘫痪,武汉成瀚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将被告人武钢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武钢的亲属自愿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说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武钢与“HUOBIGL0BALLIMITED”的交易记录,证人冯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武汉成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汪聪的陈述,被告人武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钢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采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武钢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钢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武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一部,由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慧敏

审判员刘玉飞

人民陪审员朱燕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董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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