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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合创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admin 浏览量:123 发布时间:2023-07-12 返回上级

原告暨被告:湖北合创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与东沙大道交界处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一期一区第K1-1幢5层5号房-2。

法定代表人:邹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阳,男,。

被告暨原告:华情,女,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斌,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暨被告湖北合创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与被告暨原告华情(以下简称华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阳、华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情、熊永斌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申请的调解期限15天已从审限中扣除,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合创公司不支付华情绩效差额4080元;2.合创公司不支付华情补贴1500元;3.华情需返还5000元的劳务费。事实与理由:华情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话费补贴构成,华情怀孕期间,合创公司已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华情在此休假期间未主动上报绩效考核表的自评部分,合创公司默认其放弃休假期间的绩效考核。1500元为工资组成部分,不存在补贴。华情配合合创公司在“逸境”项目中结算完付一半,后华情向合创公司提出离职,合创公司承诺华情在离职后继续参与项目结算工作,并给予一定的费用作为报酬,但华情离职后未参与此项目任何结算工作,目前该项目未完成结算,华情未履行双方约定事项,应返还5000元劳务费。

华情针对合创公司的起诉辩称,华情离职时填写了《离职手续表》并经合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亮签字确认未结绩效差额4080元、补贴1500元,合创公司对此应予支付。华情离职前,李亮与华情协商对本职工作以外的项目承诺完成一个项目支付7500元,华情在完成“逸境”项目后,李亮通过微信向华情支付了5000元,尚有2500元未付,该费用为华情按约完成劳动的报酬,不存在返还。

华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合创公司向华情支付2021年报销款4063.50元、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绩效补额4080元、2022年补贴15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29400元;2.合创公司向华情支付生育津贴33366元;3.合创公司向华情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20000元及每年应多发的一个月工资7000元(十三薪);4.合创公司向华情支付逸境项目工资差额2500元;5.合创公司向华情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28日、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2528.73元;6.合创公司向华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500元;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合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6日,华情入职合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华情从事预算岗位工作,工资7000元/月。合创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发文安排全体员工实行每周大小休,每天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制,但合创公司未支付华情休息日加班工资。华情产假期间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合创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要求华情到岗,并扣除了华情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的绩效工资,尚未支付华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合创公司仅为华情缴纳了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华情无法享受生育期间的相应待遇。2022年5月6日,华情以合创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合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创公司于同日批准。

合创公司针对华情的起诉辩称,合创公司按照财务制度计发工资,不存在绩效、补贴,2021年报销款同意支付,工资由财务核算,生育津贴同意配合办理,年终奖和十三薪是合创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放,不存在项目工资,劳动合同中未体现加班工资,合创公司也无加班制度,不清楚华情是否加班,华情主动辞职无经济补偿金。

本院查明:2019年2月26日,华情入职合创公司。2019年2月27日,双方签订履行期限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华情从事预算员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试用期满后华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6500元,或根据合创公司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基本工资,华情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创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合创公司为华情缴纳了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的社会保险。华情因2021年9月29日生育一子享受产假,但产假期未满,应合创公司要求于2022年2月21日起上班,产假期内每天工作半天,但合创公司未向华情发放自2022年1月1日起的工资。2022年4月6日,华情口头向合创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李亮提出辞职,李亮要求华情将缦云府的图画完、苏州越秀项目配合对完。2022年4月15日,李亮要求华情核对逸境项目的量,并承诺逸境项目重新给华情算费用。此后李亮又要求华情核对精武路项目合同内的量,并答应逸境项目做完先付一半的钱7500元。2022年5月7日,华情告知李亮逸境项目的量已对完,李亮微信转账支付华情5000元,并称先转5000元、两个项目一共是15000元、逸境项目还需去一趟。同日,华情与时任合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亮办理离职手续,共同在《离职手续表》的其它未结算款项处确认:2021年报销未结4063.50元、2021年10月-2021年12月绩效补款4080元、2022年补贴1500元、2022年1月1日-2022年5月6日工资合计29400元、生育津贴未领取、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社保欠缴,李亮在总经理栏签字确认。华情因向李亮催要工资等未果后,遂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合创公司支付华情2021年3月报销金额4063.50元、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绩效补额4080元、2022年补贴15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6日工资29400元、生育津贴20000元、年终奖20000元、劳动报酬补额2500元;合创公司补齐华情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社保欠缴。仲裁委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武开劳人仲裁字〔2022〕610号仲裁裁决:合创公司支付华情2021年报销款4063.50元、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绩效补额4080元、2022年补贴15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6日工资29400元;驳回华情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法定期间诉至本院,请求依诉予判。

另查明:合创公司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的《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内部职能岗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7小时,周末休息;员工正常产假为128天,公司女员工怀孕再特别增加产假30天,共158天,产假期间支付员工全额工资;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福利、年终奖组成,年终奖原则上采取年底至少双薪的方式发放,在实际计发时还应结合员工全年实际出勤率和考核结果,在发放年终奖金前的本年度内任何时候,本人辞职或者因故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均不可享受公司当年发放的年终奖,每一位员工的具体工资构成,不必然包括上述项目,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公司将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晋升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2021年4月13日,合创公司作出《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公司内部人员自2021年4月13日起调整周末休息时间,将目前双休调整为大小休,采用双休、单休轮换制度,此调整针对公司内部职能岗位,工程部驻项目人员不变,调整时间从本周开始实行,本周周末为双休,下周为单休,以此类推,上下班时间均按照以往工作时间照常进行。华情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8天(5月22日、6月5日、6月19日、7月3日、7月17日、7月31日、8月14日、8月28日),2021年9月1日至9月28日居家办公,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间仅休息日加班1天(4月9日)。

再查明:合创公司拒不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院遂通过企信宝查询获知:合创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将法定代表人由李亮变更为邹卫国,并于2022年8月25日变更公司地址。合创公司认为华情仲裁时提交虚假考勤,但未在法庭给予的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华情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的考勤,且在仲裁程序中认可华情证据的真实性。合创公司银行转账支付华情2021年1月份至2021年12月份工资69391.63元(不含年终奖)。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合创公司欠付华情劳动报酬、报销款等,已经时任合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亮签字确认,李亮履行职务行为的后果对合创公司具有约束力,合创公司应当按照李亮在《离职手续表》上确认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现合创公司无证据证实已履行,故华情关于合创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报销款4063.50元、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绩效补额4080元、2022年补贴15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294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创公司关于不支付华情绩效差额4080元、补贴15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度年终奖、十三薪、逸境项目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员工手册》规定了员工薪酬包括福利、年终奖等组成,但同时也规定年终奖原则上采取年底至少双薪的发放方式,在实际计发时还应结合员工全年实际出勤率和考核结果,每一位员工的具体工资构成不必然包括上述项目,应以劳动合同为准,表明年终奖属于合创公司经营自主权范围,华情从2021年9月1日起居家办工、9月29日起休产假,2021年度对合创公司贡献度、实际出勤率有所降低,合创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故华情关于合创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20000元及每年应多发的一个月工资7000元(十三薪)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华情在本职工作外另行就逸境项目核对工作与时任合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亮达成劳动报酬约定对合创公司有约束力,且华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合创公司在华情已经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另行委托华情核对逸境项目的量,并承诺逸境项目做完先付一半的钱7500元,但合创公司实际在华情核对完逸境项目量后仅向华情支付5000元,未依约支付7500元,故华情关于合创公司向其支付逸境项目工资差额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创公司关于华情需返还5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合创公司工时制度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华情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为标准工时制,但对于华情若超过标准工时的加班应向华情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华情已提交《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及合创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已证实华情休息日加班9天,但每周加班超过标准工时的仅2小时,合创公司应支付华情9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计1266.75元[(69391.63+4080)÷12÷21.75÷8×9×2×200%],华情关于合创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28日、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2528.73元的诉讼请求,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生育津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合创公司虽未为华情缴纳2021年10月起的社会保险,但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连续为其缴费6个月以上,生育津贴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华情无证据证实其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系合创公司所致及其产假期间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故华情关于合创公司向其支付生育津贴333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本院认为:合创公司虽存在未足额发放华情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但华情并未明确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华情关于合创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合创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情支付2021年报销款4063.50元、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绩效补额4080元、2022年补贴150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29400元;

二、湖北合创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情支付逸境项目工资差额2500元;

三、湖北合创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情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266.75元;

四、驳回华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北合创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湖北合创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华情负担5元(免予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加3份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刘晓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沈婉莹

书记员胡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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